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進一步健全依法、民主、科學決策機制,加強法治建設,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區法制辦代管委會草擬了修訂稿《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增強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現將《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9月18日前,登陸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門戶網站(http://www.willemhenrilucas.com/)“政策文件里的規范性文件”欄目查看征求意見稿,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369463513@qq.com,感謝提出寶貴意見!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法制辦公室
2022年8月18日
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促進依法行政,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策機關可以制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二章 決策形成程序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區管委會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區管委會所屬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處)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五條 啟動決策程序前,決策機關應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起草決策草案等工作。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擬決策事項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和分析決策所需信息。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意見,充分協商協調,形成決策草案。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草案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對擬不采納的反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溝通、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承辦說明中作專門記錄和說明。
第八條 決策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內容的需要和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等,采用座談會、聽證會和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聽取意見。
第九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布的事項包括:決策草案及其說明,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聯系部門、聯系方式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的意見歸類整理,充分采納合理意見。
第三節 專家論證與風險評估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需要,組織專家論證。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并出具專家論證意見。
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相關領域的決策咨詢專家庫。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決策風險評估。
決策風險評估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自行組織進行,也可委托專業機構作出。
決策風險評估后應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執行后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生態環境、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并提出防范和處置預案。
第四節 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 決策草案在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由法制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
(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有關法律依據。
送審材料齊全的,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審查;送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補齊材料。
第十四條 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從以下方面對決策草案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五條 重大復雜的決策草案,法制部門(機構)可再次邀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可作為審查意見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報送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專家論證和聽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五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交區工委、管委會審議,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報告等履行相關程序的材料;
(三)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有關法律依據。
第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在經區工委、管委會會議審議后,由區管委會主任根據審議情況作出決定,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區管委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簽發,以區管委會名義或授權區辦公室印發正式文件發布執行;
(二)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
(三)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區管委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簽發,以區管委會名義或授權區辦公室印發正式文件發布執行;屬重大、原則性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審議;
(四)作出暫緩決定超過一年的,決策草案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緩期間,決策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區工委、管委會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區管委會主任決定。
第十九條 區管委會主任的決定與參會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區工委、管委會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參會人員應對各自發表的意見負責,沒有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決策草案。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二十一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機關應當通過區管委會報刊、網站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布決策結果及依據。提供的信息應全面、準確、真實、及時。
第三章 決策執行、評估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決策后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加決策過程的專家、專業機構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辦法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建立決策檔案制度,由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程序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時完整報送檔案部門歸檔。
第二十九條 鄉、鎮、管理處及區管委會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岳經辦發〔2018〕71號)同時廢止。
關于修訂《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說明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加快推進我區法治建設進程,區法制辦代區管委會擬定《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岳經辦發〔2018〕71號)的修訂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為貫徹執行《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等有關規定和精神,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具體目標和措施,我區于2018年制定出臺了《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8月3日公布施行。在該《規定》施行一年多后,國務院制定出臺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鑒于《條例》出臺后,我區2018年出臺的《規定》有關內容難以覆蓋《條例》之全部核心要義,因此,有必要依照該《條例》進一步完善我區制定的《規定》之條款。另按照《關于印發<2022年全區經濟工作會議重點工作任務分解表>的通知》(岳經工發〔2022〕3號)之文件要求,需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因此,我辦結合區管委會工作實際,對2018年出臺的《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代區管委會擬定修訂稿《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修訂依據和過程
該《辦法》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修訂。關于修訂程序,我辦對該《辦法》進行了論證,并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各單位均未提出意見,現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三、主要修改內容的說明
該《辦法》分為五個章節,共30個條款,主要是依據國務院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進行了修改完善。首先,為了內容更為清晰有層次,體例上作了調整,列明了章節。其次,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主要修改的內容有:一是制定依據,依照最新的法規、政策進行了修改(第一條);二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之規定作了完善(第三條);三是對“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程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內容比之前的規定更為民主化、科學化(第四條);四是對應當進行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五是增加了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的規定(第二十條)。再次,刪除、增加了一些條款。一是為使修訂后的文件內容更為簡練,刪除了原《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等條款;二是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之“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之指導思想,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之規定,增加了“決策執行、評估和調整”這一章節內容。